浅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叶谦律师   2018-06-08 12:57:16

        摘要: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而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或主要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现实中的建设工程也往往大量出现违约行为,为了有效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并有效的制止违约行为或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有效的救济,有必要大力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在订立合同时设立有效的违约金条款的重要性,从而为争议的快速解决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
        关键词:违约行为,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施工合同
 
        1.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是施工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人,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人。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基本规范,但是在中国尚处于法治社会建设初期、商业信用尚未深入人心、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如何有效制约违约行为的发生呢?如果一方或双方发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相对方该如何救济呢?
        2.违约与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行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一是可分为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顾名思义。所谓单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双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承发包双方当事人造成的,应由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分别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是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违约行为后果严重,比如说建设单位通过直接发包将某厂房全部的土建施工任务承包给了某承包人甲,但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又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了其他承包人乙,或将该施工的主体施工发包给了其他承包人丙,这必将导致作为承包人的甲不能实现通过履行施工合同获得合理利润的合同目的,这时,建设单位擅自更换承包人或未经承包人甲同意将工程的主体施工切割分包给其他承包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根本违约,这样承包人甲有权解除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所谓非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并没有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失,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解除合同。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如建设单位仅仅是擅自将一小部分辅助房或不涉及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直接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则建设单位的行为仅仅构成一般违约即非根本违约。三是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逾期违约,仍以前述案例为例,建设单位擅自将厂房施工任务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的行为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对承包人甲的主要债务、甚至不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就是典型(默示的)预期违约行为,承包人甲可以在约定的竣工交付日期到来之前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违约方都要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3.1  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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