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的法律思考

叶谦律师   2018-06-08 12:54:01

肇事,不但不刹车、报警、救助被害人,反而在肇事后绝尘而去,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驾驶人的逃逸行为与小悦悦的死亡是否存在直接的唯一的因果关系,有待公安机关侦查,但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的、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是确定的。
    2.2     第二辆车的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理论,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二辆车的驾驶人是否对再次辗压小悦悦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堆积如山的袋子确实挡住了其视线、且其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与小悦悦被再次辗压存在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那么在第二次辗压中第二辆车的驾驶人就不存在任何过错,从而也就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反之,若其存在导致上述因果关系的行为,且小悦悦在第一次被辗压后并未当场死亡,同时因其存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那么第二辆车的驾驶人是逃脱不掉刑事责任的,是共同侵权人。
    2.3     18名旁观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边是18名旁观者见死不救、漠然而去,2006年南京彭宇案开创的负面判例让好心人一再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重要的是:18名旁观者无论行善与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法国与中国一样,是成文法(大陆法系)国家,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关于“怠于给予救助罪”的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处50万法郎罚金。”
  美国某州法律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新加坡亦有立法规定对行善者反咬一口的惩罚机制,即被救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正因为有“道歉+赔偿”这一体现法律道德化、倡导善良风俗的规定,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上述这些国外的法律规定中国完全可以借鉴,并不是外国人比中国的素质高,是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了“坏人不可能做好事”、“好人不敢做好事”,如果立法得以完善,如果没有南京的彭宇案开创的负面判例,那么这18名旁观者也许就会“依法”挺身而出,因为法律有了“正义”的规定。刑法有个原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这18名旁观者故意不予施救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中国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经验,但应谨慎,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别国不同,立法机关完全可以参照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对现有的刑法予以修正,并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理应在通过司法程序对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予以纠正。以免各地法院再次参照这个恶劣的判例对相关行善行为予以“恶”的评价。
 
    3 本案的民事责任
    3.1 显而易见,第一辆车的驾驶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与车主、该车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照《侵权责任法》共同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3.2 第二辆车的驾驶人如果如有前所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显然如3.1所述需要与车主、保险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大小、份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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