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的法律思考

叶谦律师   2018-06-08 12:54:01

    摘要: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2011年10月23日,广东佛山280名市民聚集在事发地点悼念"小悦悦" ,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2011年10月29日,没有追悼会和告别仪式,小悦悦遗体在广州市殡仪馆火化,其骨灰将被带回山东老家。本案引发国内外热议的,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评价,还有法律层面上的评价,本文就是针对本案在法律层面上的评价。主要涉及对相关的法律义务承担主体和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评价,对相关主体在行政法、刑法、民法意义上的评价,及对立法缺陷上的评价。
    关键词:小悦悦事件,法律责任和法律评价。
 
    1 本案所涉及的行政责任
    本案发生在一条狭窄的城市道路上,从现有资料来看,该道路上未设任何交通管理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者混行,堆积如山的白色大袋子等货物占用了大部分路面,一辆辆疾驶而过的汽车仅留下一人的宽度谨慎避让和勉强立足,用混乱不堪来形容丝毫不为过。试想,一个成年人在这样的交通环境下走路都心惊胆战,何况一个只有2岁的小女孩呢?
    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城市道理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27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32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44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城市市容市貌负有管理职责的,显然是市政工程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对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说,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显然存在两个方面的主体:
    第一,显然是非法占道经营的商户,他们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由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显然是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未尽管理职责,理应就其玩忽职守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公务员法》应当予以辞退、直到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虽然行政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但是小悦悦的监护人是否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国家赔偿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只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赔偿的规定,本案中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行政部门只是对案发的街道的违法占道行为存在着概括的违法行为,故小悦悦的监护人很难请求国家赔偿。
 
    2 本案的刑事责任
    2.1     第一辆车的驾驶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辆车的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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