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切结书再反悔要补偿不支持

赵炯律师   2018-06-08 12:51:27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张某与公司签订《放弃购买社保切结书》声明放弃购买社保。2016年张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请求,后经一审、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张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交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本案中,张某自身不愿缴纳社保费用不可归责于公司,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故在本案中,张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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