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

高圣律师   2018-06-08 12:50:17

    随着这些年吴江经济的发展,有一个特殊现象开始出现。即夫妻一方因赌博或其他原因欠下巨额债务,另一方成为共同被告,债务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此时未参与借款的一方,对欠款一事完全不知晓。
    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解释》全文如下: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从以上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可以不背。
    律师建议,家中有人在外大量欠款且欠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若最近有人拿着家庭成员书写的欠条,要求另一半在其上签字的,请家庭成员认真思考是否愿意事后追认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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