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刘某在吴江经营布料生意,是A 公司的布料供应商。2016年年末,一向经营良好、付款准时的A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结欠刘某的20万元货款已经拖欠了2个多月,刘某还了解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这更加剧了刘某的担心。律师经过了解,由于刘某同A公司一向合作良好,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没有对账,只有几张码单,码单上的签字人员也比较庞杂,且没有单位的授权委托,以及增值税发票。但仅凭码单及发票几无胜诉可能,律师通过与张某的交谈,了解到,码单上收货人一栏签字人为A公司的业务员,并且在律师的指导下,刘某找到A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出庭作证,码单签收人确为A公司员工,且上述发票也已经交付给A公司并且已经抵扣认证。最终,A公司结欠刘某货款的事实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
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是合同关系中的另一方时,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双方的债权债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交付货物,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货物的事实。为保护双方的利益,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要定期对账。经营过程中,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同时,也应合理控制法律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