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防止“被负债”

孙静律师   2018-06-08 12:13:49

    案例1:庄男与吴女2009年12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前庄男于2009年10月份向第三人王某借款40000元,因到期未还,王某在2010年初将庄男、吴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庄男虽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具借条,但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庄男和吴女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张男与李女因夫妻感情破裂闹上法庭,起诉之前李女称儿子大了没有房,在张男未知的情况下贷款买了一套房,贷款到期后,李女称儿子没有还款能力,故债权人于2018年2月10日将张男和李女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在买房时并未经过张男的同意,属于单方买房行为,且李女为儿子买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所借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男也并未对李女的贷款行为进行追认,因此李女贷款为儿子买房的行为应认定为李女的个人债务。
    律师点评:两案对比,同样是请求夫妻二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何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原因是,2018年1月1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该《解释》共4条内容,虽简短但每一条都被赋予了“特殊使命”。《解释》第一条从共同债务形成角度,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二条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作出强调,“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子女的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解释》第三条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债共签”原则,合理公正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攻克了夫妻一方陷入“被负债”的难题,同时也增强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安全感和幸福感。

律所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3333号 德尔广场B幢10楼
联系电话:0512-63026666      0512-63014666
传真号码:0512-63018148
网站地址:www.tianbianlaw.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